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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成诉被告高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成,高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5-2号原告:朱玉成,男。委托代理人:魏秋晨,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锦峰,男。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成诉被告高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锦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玉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锦峰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96元,减半收取40948元,由原告朱玉成负担。审判长  童晓梅审判员  许志军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