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莹与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李莹,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035号123-16室。法定代表人杨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上海迈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莹承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