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三九与王华、袁玉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九,王华,袁玉良,浙江永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陈三九。被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袁玉良。被执行人:浙江永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良。申请执行人陈三九与被执行人王华、袁玉良、浙江永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01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华、袁玉良、浙江永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