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崖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飞与曲景江、单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曲景江,单淑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高飞。委托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光。被告曲景江。委托代理人单淑凤。被告单淑凤。委托代理人徐立柱。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曲景江、单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荣崖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因判决书第7页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字迹鉴定费漏予认定,经本院审查后,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7页“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曲景江与单淑凤共同负担50元,原告负担238元。”后增加一项“字迹鉴定费3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书其他内容不变。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