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金贵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金贵,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42号原告安金贵,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李宁,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金贵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金贵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金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金贵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