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苏得妙诉张军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得妙,张军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苏得妙。被告张军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得妙诉被告张军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得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得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得妙撤回对被告张军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苏得妙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