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1981年5月1日出生。被告马某乙,男,回族,1980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马某甲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