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龙宗寿与彭耀、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宗寿,彭耀,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龙宗寿,男性,43岁,土家族,住恩施市,被告彭耀,男性,35岁,汉族,住恩施市,被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原告龙宗寿诉被告彭耀、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宗寿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宗寿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宗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交纳1000元,由原告龙宗寿负担。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