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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李某。被告汤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李某发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但原告李某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