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李某。被告汤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李某发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但原告李某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