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蔡进来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经济联合社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来,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经济联合社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蔡进来,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951。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经济联合社。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古桂坚,该经济联合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来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经济联合社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进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进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进来负担。审判员 戚 耿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