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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金财发与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财发,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924号原告金财发,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刘玉珍(系原告妻子),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伏宾。原告金财发与被告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财发诉称:原告1970年至1983年在江湾公社修建队做木工,现被告否认原告该期间的工龄,故原告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告1970年至1983年期间的工龄。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工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财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