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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绍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绍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22号被执行人贾绍存,中共党员,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关于贾绍存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宫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4日就关于对贾绍存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两项内容移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绍存在刑事审判阶段供述,将涉案赃款在他个人手中与家庭开支混用,其中大项开支包括在梧桐人家购买房产等。因被执行人贾绍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绍存购买的位于南宫市梧桐人家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