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尚大毛与杨小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大毛,杨小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尚大毛,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广涛、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凯,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大毛诉被告杨小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大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大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大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大毛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磊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