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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官某某,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