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崔永与青县曹寺乡西蒿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青县曹寺乡西蒿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崔永。被告青县曹寺乡西蒿坡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与被告青县曹寺乡西蒿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