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兰喜与倪同凯、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喜,倪同凯,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兰喜,男。被告倪同凯,男。被告燕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喜与被告倪同凯、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兰喜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