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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孝立、张茂华与张茂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立,张茂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蔡孝立。委托代理人:熊高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启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孝立诉被告张茂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孝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孝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孝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蔡孝立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