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7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奚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奚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6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28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奚某甲,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奚某乙,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奚某丙,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奚某丁,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冻结案外人东某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芜湖文化路营业部客户号内的资金在22万元范围内及亚泰集团的股票。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东某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芜湖文化路营业部客户号内的资金存款及亚泰集团股票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李同陆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