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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426号原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光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3号自编1305房。法定代表人胡义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维,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12层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朗,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多,女,1985年5月7日出生。原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悦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奇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桂华、袁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畅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关维到庭参加了诉讼,创世奇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畅悦公司起诉称:畅悦公司系专业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是叶子猪游戏网(www.yzz.cn)的所有者,负责经营管理叶子猪游戏网。创世奇迹公司为广告代理公司,2013年,双方就游戏“寻龙”签订了合同号为13100005的《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约定:畅悦公司在其经营的叶子猪游戏网上为创世奇迹公司代理的游戏进行广告宣传,合同就宣传期间、宣传费用、广告位置、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畅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广告宣传义务,但创世奇迹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故畅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创世奇迹公司支付广告费19000元;2、创世奇迹公司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创世奇迹公司未出庭应诉,但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2012年4月,刘雅萌、陈德华、夏昕、洪岩、冯青五位原股东与安索帕(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索帕公司)就创世奇迹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签署意向书,2013年4月1日,安索帕公司与原股东正式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原股东仍在创世奇迹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首席运营官等职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随后,安索帕公司发现原股东及高管存在伪造大额应收账款及交易合同等情形,安索帕公司于近日全面接管了创世奇迹公司,又发现可能存在创世奇迹公司合同专用章被伪造或违规使用的情行。创世奇迹公司获悉本案诉争的合同号为13100005的《网络广告服务合同》后,向内部人员核实,无人知晓此份合同,也未获得任何关于畅悦公司履行该份合同的履约信息。故该份合同并非真实合同,畅悦公司诉称的双方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并不真实存在。2、即便双方存在广告合同关系,畅悦公司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无法确定其是否有权向创世奇迹公司主张广告费。《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约定,畅悦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6日在其经营的叶子猪游戏网为创世奇迹公司代理的《寻龙》发布网络广告,创世奇迹公司应于2014年1月16日前向畅悦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即只有畅悦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才有权向创世奇迹公司主张广告费用,畅悦公司对其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创世奇迹公司应向畅悦公司提供广告样品,畅悦公司应按照创世奇迹公司提交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但畅悦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尽管畅悦公司提交了一定数量的图片,但是图片未显示广告发布日期以及发布媒体,也未经网页公证,网络信息极易被篡改,仅凭该类未经公证的图片,不能证明畅悦公司已经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更不能仅据此确定其有权向创世奇迹公司主张广告费用。3、畅悦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不能确定创世奇迹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广告费的行为,畅悦公司无权主张滞纳金。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广告服务总额的日千分之五,明显超出畅悦公司可能的实际损失,如畅悦公司能够补充证据证明创世奇迹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广告费的行为,创世奇迹公司主张对滞纳金予以酌减。经审理查明:畅悦公司系叶子猪游戏网所有者。2013年11月14日,畅悦公司(甲方)与创世奇迹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号为13100005的《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是专业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叶子猪游戏网(www.yzz.cn),是叶子猪游戏网的所有者;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委托甲方在甲方所拥有的叶子猪游戏网上发布乙方代理游戏《寻龙》的广告;甲方同意在叶子猪游戏网为乙方发布乙方代理游戏《寻龙》的广告信息,该网络广告发布期为2013年10月16日;与本合同有关的广告排期、超文本链接地址、图片属性、广告尺寸等具体约定见广告发布详情书(见附件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检查甲方提供的广告服务质量,如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和修正;广告费用总额为20000元,扣除返点5%后,实际需要支付19000元;在2014年1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广告费用;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广告服务费用或者预付款及余款,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后附2013年11月27日的广告发布排期表显示:游戏名称为《寻龙》,总金额为20000元,网站名为叶子猪,广告位置为:全站黄金通栏,规格为950*90小于25KJPG/GIF,投放天数(普通)1天,即2013年10月16日。该排期表下注明:1、乙方同意按此排期执行,此排期为双方合作协议;2、本排期确认件由双方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之传真件,具有同合同正本同样之法律效力;3、此排期请于广告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并寄回给甲方。庭审中,畅悦公司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了畅悦公司员工唐勇(邮箱为×××)与创世奇迹公司资深客户执行旷靓(邮箱为liang.×××)之间主题为【落单】创世-臻游-寻龙-叶子猪-10月广告投放排期1012的电子邮件往来,以及与排期表中位置及数量对应的广告发布网页打印件。同时,畅悦公司提交了畅悦公司与创世奇迹公司合同编号为13040018的《媒体广告投放合同》及创世奇迹公司向畅悦公司支付55万元款项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记账凭证,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的业务往来,且创世奇迹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创世奇迹公司曾提交申请要求鉴定《网络广告服务合同》中创世奇迹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马西军签字的真实性,后以鉴定费用过高、且畅悦公司对于合同履行证据不足,即便合同为真实的,畅悦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畅悦公司提交的合同号为13100005的《网络广告服务合同》、域名注册信息、广告发布网页截图、合同编号为13040018的《媒体广告投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邮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13100005的《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现畅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创世奇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广告费用,故畅悦公司要求创世奇迹公司支付广告费19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合同约定创世奇迹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则每延期一天须支付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创世奇迹公司主张约定的滞纳金标准高于实际损失,畅悦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与滞纳金标准相符,对此本院予以采信,违约金数额本院将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创世奇迹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创世奇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一万九千元;二、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一万九千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八元,由原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徐桂华人民陪审员  袁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