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绥中法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景禄与兰西县公安局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17号绥中法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禄,住兰西县兰西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富林,住兰西县新升社区。上诉人张景禄因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景禄,被上诉人兰西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陶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国军审判员  李贵亭审判员  唐宝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处理过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