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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祺,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吴祺。被执行人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袁超,该小学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祺与被执行人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四)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