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住所地在荥阳市,但长期生活在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舅父是原审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其表兄也在原审人民法院工作,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更为查明案情的需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荥阳市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金水区,但其未提交证据。综上,本案应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