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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甲。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8日在镇沅县振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5月26日共同生育一女孩赵某乙。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常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调解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劣性不改,仍常常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再无和好可能,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共同生育的女儿赵某乙由原告抚养,扶养费自理。三、共同财产:三轮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电磁炉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赵某甲辩称,两、三年以前是打过原告,但过来已经没有打过了,只是双方偶尔会发生一些争吵。共同生育的孩子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一起回去共同过日子。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二、原、被告由谁抚养孩子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三、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甲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无争议法律事实: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甲均系外来务工人员,双方于2001年5月在景谷县城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28日在镇沅县振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4月8日共同生育一女孩赵某乙,现在景谷县二小读五年级。现双方共同在景谷县威远镇老街125号租房居住生活。婚后共同财产:三轮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电磁炉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经过较长时间的相恋而选择结婚,相互之间应是充分了解而结合,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孩,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不能正确解决,彼此之间不够信任,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对此双方都应冷静思考、加强沟通。婚姻要求夫妻双方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共同生育的女孩赵某乙尚幼,双方共同经营和谐的婚姻生活、构筑完整的家庭环境,对于彼此的生活及孩子的成长同等重要。纵观本案事实,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和好,而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了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给予和好的机会,共同将孩子抚养成人。被告不同意离婚,理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关心爱护原告,原告也应珍惜家庭和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信只要双方能够坦诚相待,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增进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凤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