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冬,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2009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方冬至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133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南京市秦淮区客满盈美食店(新四方大食堂)一楼,窃得人民币130余某等财物。二、2017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方冬至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133号,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南京市秦淮区客满盈美食店(新四方大食堂)一楼盗窃未果。三、2017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方冬至南京市秦淮区双乐园61号101室小卖部内,窃得被害人祁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60余某。四、2017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冬至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133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南京市秦淮区客满盈美食店(新四方大食堂)一楼,窃得约人民币60元。五、2017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方冬至南京市秦淮区双乐园61号101室小卖部内,窃得被害人祁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60余某。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方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祁某的陈述、证人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冬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方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方冬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市秦淮区客满盈美食店经济损失人民币190元、退赔被害人祁立敏经济损失人民币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