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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金东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荣,金东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李志荣,男,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杨桂玲,李志荣妻子。被告:金东淳,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荣诉被告金东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李志荣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惠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