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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王爽、李秀兰与被执行人谢玉海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宝国老铁矿职工,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保铁社区。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申请执行人王爽,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被执行人谢玉海,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宝国老铁矿职工,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保铁社区。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王爽、李秀兰与被执行人谢玉海生命权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