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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帕吐米汗·库鲁万与马英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帕吐米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福。上诉人帕吐米汗·库鲁万因与被上诉人马英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2015)察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帕吐米汗·库鲁万以对(2007)察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通过其它程序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帕吐米汗·库鲁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帕吐米汗·库鲁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