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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国锋与被告赖红秀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锋,赖红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冯国锋。被告赖红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锋与被告赖红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国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锋以与被告赖红秀自行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锋承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天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