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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肖敏、覃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肖敏,覃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80号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肖敏。被告覃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敏、覃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重庆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