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6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袁小农与北京万通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农,北京万通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袁小农,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万通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12层1209室。法定代表人王冬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农与被告北京万通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小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袁小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