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余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彭传新,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宜余某承担。审判员邓希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