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6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琼华申请执行龚华斌、赖玉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琼华,龚华斌,赖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23-3号申请执行人付琼华,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龚华斌,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赖玉芝,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龚华斌、赖玉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华斌、赖玉芝银行存款88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