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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蚌埠日报社与���良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94号原告:蚌埠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成文,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良朔,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长江日报社记者,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日报社诉被告郭良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日报社委托代理人陈宗瀛、被告郭良朔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日报社诉称:蚌埠日报社与郭良朔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2014年6月7日,郭良朔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表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同年6月7日,蚌埠日报社同意与郭良朔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9月,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办下文对编制内人员进行2013年度目标考核,因郭良朔不符合文件规定考核范围不能发给目标考核奖。郭良朔于2014年10月1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蚌埠日报社对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蚌埠日报社不应支付郭良朔2013年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被告郭良朔辩称:郭良朔与蚌埠日报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郭良朔于2012年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2014年6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郭良朔符合职工福利发放办法规定的条件,��埠日报社应当支付郭良朔2013年目标考核奖。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郭良朔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2012年12月18日,蚌埠日报社与郭良朔签订蚌埠日报社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记者,并约定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蚌埠日报社甲方内部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6月6日,郭良朔向蚌埠日报社提交辞职报告,并在蚌埠日报社提供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打印文本上签字,该申请中载明“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2014年6月7日,蚌埠日报社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意于2014年6月6日解除与郭良朔的劳动关系。后郭良朔以蚌埠日报社未对其发放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为由,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蚌埠日报社支付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蚌劳人仲裁(2014)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蚌埠日报社支付郭良朔2013年的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蚌埠日报社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0年6月11日,蚌埠日报社制定《蚌埠日报社职工福利发放办法》,该办法载明“为更好地发挥员工福利的激励作用,针对原有福利发放中社聘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除法定福利和政策性规定外,实现社聘员工与在编员工内部补充性福利的公平与统一,经办公会研究,特制定职工福利发放办法……(三)单项奖励……2、目标奖:工作人员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标准的30%发放;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50%发放;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标准发放……”。2013年6月9日,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并对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奖金标准制作了测算表,该通知规定“一、发放范围1、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106个各责任单位(含16个条条管理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驻会人员……二、奖金支付渠道……2、纳入市党政目标考核的市属企业和其他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蚌埠日报社)……目标考核奖金由单位自筹解决”;测算表中载明优秀单位办事员的目标考核奖金标准为9600元。2014年9月10日,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发放按2012年度奖金标准和程序��行。2013年7月19日,蚌埠市日报社通过银行向郭良朔发放800元。以上事实,有蚌埠日报社提交的蚌劳人仲裁(2014)127号仲裁裁决书、蚌埠日报社聘用合同书、辞职报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职工离职登记表、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及《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有郭良朔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蚌埠日报社职工福利发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查询账户明细单;以及蚌埠日报社与郭良朔当庭一致陈述为证,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特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郭良朔于2012年7月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与蚌埠日报社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动报酬。蚌埠日报社主张郭良朔不是在编人员,不属于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的对象。本院认为,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及《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蚌埠日报社在编在岗人员确实享有目标考核奖金这项待遇,结合蚌埠日报社制定的《蚌埠日报社职工福利发放办法》规定,蚌埠日报社实现社聘员工与在编员工内部补充性福利的公平与统一,该规定中单项奖励中包含目标奖,说明蚌埠日报社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一样享有目标奖该项待遇。聘用人员目标奖发放的标准由蚌埠日报社制定,故其有义务提供该方面的证据证明郭良朔应享有该待遇的标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郭良朔主张其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为9600元,向本院提交中���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查询账户明细单,该明细单反映蚌埠日报社于2013年7月19日向郭良朔发放800元,蚌埠日报社对该明细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郭良朔不能证明该800元与目标考核奖金存在关联性。本院认为,蚌埠日报社在庭审中及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800元是何费用,郭良朔主张其与蚌埠日报社于2012年12月1日确定书面劳动关系,蚌埠日报社对其2012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只发放了一个月,标准为800元。参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奖金标准测算表规定的优秀单位办事员的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的标准,本院对郭良朔主张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予以确认。蚌埠日报社主张郭良朔因辞职而同意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故郭良朔主张支付目标考核奖金不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郭良朔在签订载明“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的申请之前并没有与蚌埠日报社之间就劳动争议产生纠纷,也没有就某项具体权利达成调解的一致意见,其签署的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无法没有明确是哪项具体权利,该约定对双方并不发生效力,且诉讼权利是法定的,排除诉讼权利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蚌埠日报社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蚌埠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郭良朔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人民币9600元;二、驳回原告蚌埠日报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蚌埠日报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