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秘华张树满离婚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808号原告:秦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