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秘华张树满离婚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808号原告:秦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