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洪君与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君,张玉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君。被执行人张玉昆。申请执行人孙洪君与被执行人张玉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玉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玉昆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昆银行存款4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