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华伟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义马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义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恢字第13号申请人李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义马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光,系该公司经理。李华伟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义马市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义马市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华伟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220.3元、诉讼费306元及本案执行费34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义马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