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边某乙、边某甲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边某乙,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边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边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边某乙、边某甲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边某乙、边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边某乙银行账户下的存款9051.26元、边某甲银行账户下的存款15558.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