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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蔡锐生与陈鹏辉、陈建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蔡锐生,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陈鹏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蔡锐生与被执行人陈鹏辉、陈建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鹏辉、陈建新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代垫受理费人民币19900元及案件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潮湘法执字第137-1、137-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陈鹏辉银行存款人民币404.49元及被执行人陈建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39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查询,除上述二被执行人已被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