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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杜恩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杜恩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被告:杜恩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杜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杜恩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在大丰市,被告杜恩荣的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杜恩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杜恩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