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与刘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刘一&times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陈××,农民。委托代理人倪振忠,蓟县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一×,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诉被告刘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倪振忠、被告刘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于2014年1月12日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商量订婚,经过媒人赵雪艳手原告给被告彩礼款共26800元,其中迈门槛2800元,订亲18000元,订亲戒指一枚6000元。后原、被告在恋爱交往当中未建立起感情,当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彩礼时,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6800元,其中迈门槛2800元,订亲18000元,订亲戒指一枚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赵雪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出庭证言。被告刘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没有媒人。原告主张的彩礼款数额不属实,原告仅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且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刘二×、高××、尹××的出庭证言。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一、原告提交的赵雪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出庭证言。赵雪艳证明原、被告订亲当天,双方委托赵雪艳过一下彩礼款。当日,原告将迈门槛钱2800元、订亲钱18000元装在包中,赵雪艳将装彩礼款的包给了被告母亲,并告知被告母亲钱款数额为20800元,被告并未现场清点钱款数额。原告给付被告的戒指并非订婚当天给付的。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赵雪艳并非原、被告的媒人,双方订亲时,原告仅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订婚当日给付被告价值6000元的戒指一枚,与赵雪艳的证言相互矛盾,且被告对赵雪艳的媒人身份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赵雪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出庭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二、证人刘二×、高××、尹××的出庭证言,证人均证明2014年1月13日下午,被告及家人到原告家中商量订亲事宜,从原告家中出来后,原告母亲给被告母亲一个包,说里面是订亲钱11000元,被告及家人并未当场清点。被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予以认可。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证人刘二×、高××、尹××的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3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3日下午,被告来到原告处协商订婚事宜,原告将11000元彩礼款给付被告。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开始在原告处共同生活。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原告处。后双方就彩礼款返还事宜协商未果,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彩礼是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果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接收方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陈××给付被告刘一×的11000万元具有彩礼性质,被告刘一×理应返还。原告虽主张给付被告价值6000元的戒指一枚并要求被告返还,但原告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一×返还原告陈××彩礼款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一×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咸西康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