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国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67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国松,农民。2012年11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2月17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看守所拒收尚未执行)。2015年2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看守所拒收尚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暂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云飞、被告人胡国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4.2015年2月底至3月20日间,被告人胡国松分别在绍兴市越城区高丽花园小区高丽大厦1403房间、镜水花园小区门口,先后4次以共计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约3.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武某。5.2015年3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胡国松在绍兴市越城区高丽花园小区高丽大厦1403房间内,欲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武某时被警察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被告人胡国松携带的无色结晶状物2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净重为1.65克。以上事实,被告人胡国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武某的证言、物某、手机1只、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语音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国松的前科情况,由本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国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国松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国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手机1只,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信芳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