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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1982年9月因窝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10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3月5日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4月2日因非法持有匕首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12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X号租X房间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邓某、虞某、屠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X号租X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4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X号租X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虞某、屠某、孙某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24日13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仙林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吸毒线索,至本市栖霞区某某小区XX幢一游戏机室内,将被告人刘某甲查获。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邓某、虞某、屠某、孙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刘某乙、胡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系被告人刘某甲租住地;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甲的归案情况;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劣迹;另有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通话记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被告人刘某甲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