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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国土资源局,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路东路。法定代表人:胡炎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包明友,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邦本,泾县国土资源局科员。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泾国土资执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泾国土资执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执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其缴纳复垦费51840元、罚款31363.2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766元,由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