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艾东铭、李淑月、艾燕铭、艾杰铭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艾东铭,李淑月,艾燕铭,艾杰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135号原告:刘建华,男。被告:艾东铭,男。被告:李淑月,女,系艾东铭之妻。被告:艾燕铭,男。系艾东铭大哥。被告:艾杰铭,男。系艾东铭二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艾东铭、李淑月、艾燕铭、艾杰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