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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大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义县。被告张某甲,男,52岁,住义县。被告张某乙,男,46岁,义县。被告张某丙,男44岁,住义县。被告张某丁,女,54岁,住义县。被告张某戊,女,48岁,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贞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