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大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义县。被告张某甲,男,52岁,住义县。被告张某乙,男,46岁,义县。被告张某丙,男44岁,住义县。被告张某丁,女,54岁,住义县。被告张某戊,女,48岁,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贞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