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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路高虎与张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高虎,张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579号原告路高虎。被告张风春。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不能查找被告张风春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高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高虎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