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某某,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欲与被告林某某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黄宏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庄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