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田承娟、徐慧与郇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承娟,徐慧,郇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田承娟。原告徐慧,系田承娟之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郇述光。原告田承娟、徐慧与被告郇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女关系,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被告分8次向二原告借款共计299070元,双方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为一年,但部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90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郇述光从事物流业务经营。自2012年起,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就数次所欠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分别出具以下借条:1、“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47200元,大写肆万柒仟贰佰元正。还款日期2014年8月1日郇述光2013年8月1日”;2、“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25960元,大写贰万伍仟玖佰陆拾元正。还款日期2014年10月27日借款人郇述光”;3、“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33040元,大写叁万叁仟零肆拾元正。还款日期2015年3月20日借款人郇述光2014年3月20日”;4、“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11800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正。还款日期2014年9月11日郇述光2013年9月11日”;5、“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25700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元正,还款日期2015年5月12日借款人郇述光2014年5月12日”;6、“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41770元,大写肆万壹仟柒佰柒拾元正。还款日期2014年12月13日借款人郇述光2013年12月13日”;7、“借条今借到田承娟现金23600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元正。还款日期2015年1月23日郇述光2014年1月23日”;8、“借条今借到徐慧现金90000元,大写玖万元正。还款日期2014年12月13日借款人郇述光2013年12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郇述光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郇述光欠原告田承娟借款本息209070元,欠原告徐慧借款本息9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承担返还义务。被告郇述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郇述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田承娟借款本息209070元;二、被告郇述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慧借款本息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