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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美玉与陈铁坚、庄秀民、陈月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玉,陈铁坚,庄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596-2号申请执行人黄美玉,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铁坚,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秀民,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月婷,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黄美玉与被执行人陈铁坚、庄秀民、陈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月婷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