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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涂勤素与徐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勤素,徐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涂勤素,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被告徐华辉,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伍元峰,男,苗族,系被告徐华辉丈夫,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涂勤素诉被告徐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勤素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勤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涂勤素负担。审 判 员  段承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威威 来源:百度搜索“”